轉知:運動部有關赴陸參賽及兩岸運動交流應注意事項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6-17 08:59:49  點閱:52


一、 依據運動部115年6月4日運國(二)字第1150500928號函辦理。
二、 各校辦理赴陸參賽或兩岸運動交流活動,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運動部「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另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主辦全國性運動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另對陸方主動邀約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進行過程中應避免接受中國媒體 (如電視、網路等)或個人訪問,以免被刻意剪輯受訪文字或影像,作為中國政治宣傳或統戰工具。
三、 另教育部於108 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協助公告(無論實體或線上)陸方活動訊息,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其他注意事項如下,如有相關事宜請逕洽教育部:
(一) 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 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 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二) 各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各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 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四、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調升為「橙色」,請各校審慎評估赴陸交流活動之必要性及相關風險。
五、 檢附兩岸運動交流宣導摺頁,並公告於運動部官網 (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供各校執行前詳閱。